【世界500强】MS&AD保险集团裁判文书
写在前面(全文约2700字)
海上自升式钻井平台、海工设备拖航保险是离岸能源行业核心风险对冲工具。实务中平台倾覆后,船东、船舶抵押权人普遍主张事故属于保单承保海上风险、构成推定全损并提起高额理赔,但长期以来推定海难适用边界、推定全损举证标准、出险标的处置规范存在大量司法模糊地带。新加坡上诉庭\[2026\] SGCA14一案作出颠覆性裁判,确立两大刚性举证规则:一是推定海难仅适用于船舶完全失踪、无任何事故线索的“完全不明场景” ;二是仅凭专项索赔用第三方报价、理赔函件等传闻证据,无法证明推定全损,出具机构必须出庭质证。本案覆盖海工企业、船东、船舶融资银行、海上保险机构全产业链,为东南亚海工保险理赔、海事诉讼举证划定清晰司法红线。
案件完整背景:拖航倾覆、5600万美金保险索赔全程复盘
(一)案件双方信息
上诉人(保险承保方)
五家联合保险商:Argoglobal Underwriting Asia Pacific Pte Ltd、太平新加坡保险、美亚保险新加坡分部等,由保险经纪 LCH Lockton Pte Ltd 安排承保业务。
被上诉人(被保险人)
- **华侨银行(Oversea-Chinese Banking Corp Ltd,
OCBC):**平台抵押权人、保单共同被保险人、本案唯一持续起诉主体;
- Teras Lyza Pte Ltd(TLPL):钻井平台登记船东;
- Teras Offshore Pte Ltd(TOPL):平台运营管理方;
TLPL与TOPL合称Teras主体,母公司为新加坡离岸海工企业Ezion Holdings Ltd,后续两公司进入清算程序,仅OCBC继续推进诉讼理赔。
- 标的与保单基础
涉案标的为TERAS LYZA自升式钻井平台,2018年从越南头顿拖航至中国台湾台中途中发生侧翻。五家保险商联合承保,保单适用伦敦协会船舶定期险ITC 1983条款,船体机械设备保险金额5600万美元;额外1400万美元增值附加险,一、二审法院均认定属于赌博保单,自始无效。
OCBC作为平台抵押权人,与平台船东、运营方共同列为被保险人。出险后三方共同主张平台因海上风险构成推定全损,船东清算后由OCBC单独主张全额5600万美元理赔。

TERAS LYZA自升式钻井平台,图片来源:Resolve Marine(睿索海事,美国海难救助与打捞公司)
参考链接<https://resolvemarine.com/projects/teras-lyza>
- 事故完整时间线
- 2018.5.30:平台湿拖启航,第三方海事机构Techwise出具适拖证书,航行方案经专业核验;
- 2018.6.5:航行途中平台左舷倾斜、整体侧翻,拖轮船员全程目击事故全过程;
- 2018.6.15:救助方进场作业,将侧翻平台拖至菲律宾八打雁湾漂浮留存;
- 2018.7.23-27:开展水下潜水勘查,出具SCR勘察报告与潜水检测报告,仅记录船体破损外观,未深入排查海水进水核心成因;
- 2018.7.25:船东向保险公司发送弃船通知,附带多家船厂打捞、维修报价,主张修复成本超保额,构成推定全损;
- 2018.8.20:船东未开展完整事故溯源调查,直接将平台凿沉深海,彻底灭失事故物证;
- OCBC提起保险理赔诉讼,新加坡高院一审全额支持索赔;保险公司上诉至新加坡上诉庭,二审全盘撤销一审判决,驳回OCBC全部理赔请求。

TERAS LYZA海上平台倾覆事故全周期时间轴及重大保险理赔诉讼裁决,图片来源:天巡微小
- ## 双方核心诉求
(一)OCBC(抵押权人/被保险人):
平台侧翻属于保单承保海上风险,打捞加维修总费用超出保险保额,构成推定全损,保险公司应当赔付5600万美元。
(二)保险商三大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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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无法举证进水源于海上意外,不满足推定海难适用条件;
- 用于证明全损的船厂报价、理赔往来函件属于传闻证据,不符合新加坡证据法采信标准;
- 船东未查清事故成因便主动凿沉平台,举证义务未完成。

被保险人索赔策略与保险人抗辩逻辑剖析,图片来源:天巡微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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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两大核心争议:上诉庭颠覆性裁判逻辑
争议一:平台倾覆能否直接推定为“海上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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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定海难双重法定门槛(上诉庭确立刚性标准)
结合英国海上保险法与新加坡海事判例,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才可启用推定海难规则:
- 船舶/平台开航时具备适航适拖条件;
- 标的完全不明原因灭失,无目击证人、无残骸、无任何现场客观线索。
- 本案完全不满足“完全不明灭失”要件
上诉庭关键事实认定:
- 平台仅侧翻未当场沉没,在海上漂浮76天后才被人为凿沉,全过程有拖轮船员目击;
- 事发后完成水下勘查,船体破损痕迹完整留存,具备调查进水根源的客观条件;
- 船东有能力查清事故原因却刻意放弃溯源,主动凿毁事故标的、灭失关键证据,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完全不明事故”。
- 举证义务重新分配
推定规则无法适用时,被保险人必须举证海水侵入来自巨浪、碰撞、设备突发故障等偶然性海上意外;仅证明“平台进水侧翻”不足以归入保单承保海上风险。本案OCBC聘请的专家仅测算进水总量,无法给出任何海上意外致损依据,无法排除结构缺陷、人为操作失误等除外风险,举证责任彻底落空。

TERAS LYZA 自升式平台结构示意图与倾覆残骸形态对比(含90米桩腿标注),图片来源:Resolve Marine
争议二:第三方报价、理赔函件能否证明推定全损(CT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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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加坡证据法传闻例外边界划定
《证据法》第32条商事记录例外仅适用于企业日常常态化经营文件;为本次保险索赔专门收集的船厂报价、询价单、理赔沟通邮件属于诉讼定向材料,不属于常规业务记录,无法豁免专家当庭交叉质证。
仅救助方现场勘查报告、潜水记录属于救助业务常规文件,可有限采信;其余维修报价、废船询价、理赔往来邮件全部不予采信。
- 推定全损法定举证硬性标准
依据ITC保险条款与英国海上保险法,推定全损的判定标准为:打捞费用+维修总费用>保险足额价值。
上诉庭指出OCBC存在三处核心举证缺陷:
①各船厂报价勘测基准、测算口径不统一,部分报价为新建平台造价,而非破损平台修复成本;
②出具报价的第三方船厂、技术人员未出庭接受质询,报价真实性、合理性无法核验;
③潜水报告仅记录外观破损,未结合设备损坏出具专业修复造价鉴定,无客观数据支撑费用总额。仅依靠书面报价材料,无法完成推定全损举证义务。
- ## 其余配套裁判要点(行业实务补充)
告知义务、船舶适航抗辩未支持
保险公司主张船东更换海事检验机构、未披露平台桩腿操作缺陷,上诉庭核查全套往来文件,不存在足以影响承保的重大未披露事实,无违反最大诚信义务情形。
抵押债权举证有效OCBC
提交借款协议、清算债务裁定,完整证明平台抵押债权金额,该部分事实一审、二审均予以认可,但不改变保险索赔败诉结果。
诉讼费用分配
上诉由保险公司全胜,判令OCBC承担本次上诉全部10万新币诉讼费,一审相关费用另行提交书面意见划分。
结语
本案是新加坡上诉庭2026年度海工保险标杆判例,直接重塑离岸平台拖航保险理赔两大核心实操准则,对海工企业、船东、融资银行、海上保险从业者具备极强警示作用:
- 海损索赔不能依赖推定规则:事故存在目击、可现场勘查情形时,必须完整留存事故溯源证据,锁定海上意外致损原因;未调查直接凿沉、报废平台,将直接丧失理赔胜诉基础。
- 推定全损证据标准化要求:仅收集第三方报价不足以支撑CTL索赔,需配套正式造价鉴定报告,诉讼阶段安排出具专家出庭质证;理赔邮件、询价单不能作为核心定案依据。
- 离岸平台拖航全流程风控升级:拖航前后完整留存海事检验、气象、操作记录;出险后优先开展事故成因专项勘查,禁止仓促处置、销毁事故标的,规避后续举证不能风险。
- 船舶融资银行风控提示:抵押权人参与保险理赔时,需提前介入证据固定工作,督促船东完整留存船体损坏、事故成因相关材料,仅依靠事后报价文件将面临全额索赔被驳回的重大损失风险。
案号:\[2026\] SGCA14
参考链接:<https://www.elitigation.sg/gd/s/2026_SGCA_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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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载自 SpaceMV问道公众号,署名:SpaceMV问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