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胶片判例:改机翻新倒卖构成多重知识产权侵权,新加坡平行进口边界清晰划定

SpaceMV问道2026-08-01

跨境二手办公设备流通赛道长期存在灰色改装平行进口乱象:进口商收购境外限定区域停产、报废复印机,篡改机身序列号、固件参数、产品型号后,更换高端机型标识在本土售卖,以此赚取差价。本案[2021]SGHC 272是新加坡高院覆盖商标侵权、仿冒行为

富士胶片判例:改机翻新倒卖构成多重知识产权侵权,新加坡平行进口边界清晰划定

写在前面(全文约3800字)

跨境二手办公设备流通赛道长期存在灰色改装平行进口乱象:进口商收购境外限定区域停产、报废复印机,篡改机身序列号、固件参数、产品型号后,更换高端机型标识在本土售卖,以此赚取差价。本案\[2021\] SGHC 272是新加坡高院覆盖商标侵权仿冒行为计算机软件版权数字权利管理信息四大知产维度复合标杆判例,完整划定“改装真品不适用平行进口权利用尽”司法边界,同时区分软件直接改编(直接侵权)与流通改装设备(间接版权侵权)两套裁判标准。

本案原告为富士施乐三家关联主体(2021年后主体更名为 FUJIFILM Business Innovation),被告为本土无授权二手设备经销商 PTC Business Systems,法院全盘支持原告核心诉请,仅驳回直接改编软件侵权主张,其余全部胜诉。本案清晰划定新加坡商标权用尽(平行进口)例外规则、嵌入式固件著作权保护尺度、篡改设备溯源码的违法边界,对品牌方、二手设备贸易商、跨境设备进口从业者均具备刚性实务参考价值。

案件完整交易与调查背景

  1. 各方主体与产品规则
  • 原告方三家主体:

日本富士母公司:持有 “ApeosPort” 注册商标,为品牌权利根源;

富士施乐新加坡(区域主体):享有新加坡本地品牌区域经销权;

富士施乐亚太有限公司:负责亚太区域品牌运营与维权(2021年品牌主体更名 FUJIFILM Business Innovation)。

案涉ApeosPort(高端)、DocuCentre(中端)两大系列多功能复印机,整机硬件可销售,但配套运行固件仅授予一次性许可,合同明确禁止修改、拆解、转授权,设备专属序列号、机型代码、软件内置溯源码为富士施乐唯一追踪标识。

  • **被告PTC Business

Systems:**新加坡无授权二手设备经销商,对外宣称主营平行进口翻新复印机,其货源为日本、马来西亚原厂指定报废机,原厂约定报废设备不得流入市场流通。

富士集团与PTC公司复印机侵权案主体及争议梳理

富士集团与PTC公司复印机侵权案主体及争议梳理,图片来源:天巡微小

  1. 被告核心翻新操作

富士两大产品线区分:

ApeosPort:高端高速复印机,定价更高;

DocuCentre:基础中端机型;

原厂固件、机身序列号、机型代码、打印速度参数绑定唯一机器,配套数字权利管理信息(RMI)用于全链路溯源,软件仅许可随原厂新机使用,设备转售后软件许可自动失效。

富士胶片复印机产品线对比与许可说明

富士胶片复印机产品线对比与许可说明,图片来源:天巡微小

被告购入6台富士施乐原厂二手设备后,6台机均存在不同程度篡改:

  • 修改设备型号及系统识别信息:将原低端DocuCentre系列设备的型号信息进行调整,使设备显示为高端ApeosPort系列型号,造成设备性能等级高于实际配置的外观印象;
  • 更改设备身份标识:删除或替换机身原有铭牌、设备序列号及软件识别信息,并使用新的设备编码,使设备来源及真实型号难以核验;
  • 改造外观并进行商业销售:更换设备操作面板标识,配置适配电源设备后,通过官网、门店及其他销售渠道对外宣传为ApeosPort系列设备或高规格二手机进行销售。

原告篡改原厂报废复印机非法牟利流程图解

被告篡改原厂报废复印机非法牟利流程图解,图片来源:天巡微小

  1. 维权与诉讼时间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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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4年启动调查与维权

2014年4月,富士施乐取得涉案4号设备并开展调查;随后于2014年6月至8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指出其修改设备标签、序列号及相关软件信息的行为,要求停止相关侵权行为。

  1. 2014—2018年持续调查取证

富士施乐围绕6台涉案设备持续开展调查:2014年取得4、5、6号设备,2017年进一步调查并取得1、2、3号设备;2018年9月,全部涉案设备被转移至SG Investigators Pte Ltd保管,并接受持续视频监控。

  1. 被告设备来源抗辩未获法院采信

被告未能提供完整上游供应商信息、采购订单等资料证明设备来源,其关于平行进口及合法采购的抗辩未被法院接受。

  1. 2018年正式提起诉讼

2018年12月11日,富士施乐针对6台涉案设备提起诉讼,主张商标侵权、passing off(仿冒)、主要及次要版权侵权,以及权利管理信息(Rights Management Information, RMI)侵权。

  1. 2021年实体判决及上诉

2021年7月30日,新加坡高等法院作出实体裁判,支持富士施乐关于商标侵权、仿冒、次要版权侵权及RMI侵权的请求,驳回主要版权侵权请求;被告随后于2021年8月30日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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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告核心抗辩理由
  • 案涉设备属于合法平行进口,适用《商标法》第29条权利用尽抗辩;
  • “ApeosPort”仅描述设备型号,属于描述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 无技术能力修改固件,未实施版权改编行为,不侵犯软件著作权
  • 更改序列号仅为行业常规翻新操作,不违反版权管理信息相关法律
  1. ## 法院四大核心争议裁判要点

(一)商标侵权:平行进口抗辩完全不成立,篡改商品直接突破权利用尽规则

  • 描述性使用抗辩被驳回

“ApeosPort”为品牌自创臆造词汇,本身不描述复印设备任何功能、规格;被告在官网、宣传册、整机显著位置突出使用该标识用于招揽客户,属于区分商品来源的商标性使用,并非客观描述机型,《商标法》第28条描述性使用抗辩不适用。

  • 平行进口法定例外适用(《商标法》29 (2))

新加坡商标权用尽并非绝对,若商品投放市场后状态被大幅改动、损害商标独特性,平行进口抗辩直接失效。

案涉设备原厂定位报废品,被告篡改固件、机型、序列号,混淆产品档次、掩盖报废来源,大幅稀释“ApeosPort”品牌商誉;同时被告提供的境外供货商文件存在注册失效、主体虚构等大量矛盾,无法证明商品经品牌方合法投放海外流通市场,平行进口主张全盘不予采纳,被告构成《商标法》27 (2)商标混淆侵权。

(二)仿冒(Passing off)三项要件全部成立

仿冒诉讼需证明商誉、虚假陈述、实际损害,法院逐项认定:

  1. 富士施乐在新加坡多年经营,ApeosPort、DocuCentre具备稳定市场商誉;
  1. 被告将低端机改装冒充高端机型、隐瞒报废翻新事实对外销售,向企业客户作出来源虚假陈述;
  1. 客户购入改装设备无法获得原厂保修、维修服务,品牌商誉持续受损,被告与原告存在直接同业竞争,分流客户利益,仿冒诉请全部支持。

(三)固件版权:不成立原生改编侵权,但二手流通构成二次版权侵权

本案软件权属基础:复印机固件属于《版权法》文学作品,软件许可绑定单台原厂新机,设备二手流转后许可自动终止。

  • 直接侵权(擅自改编软件)不成立:

原告无法举证被告自身实施固件篡改行为,仅能证明机器流入被告时已被改动,缺乏被告技术操作直接证据,驳回该项诉请。

  • 间接版权(进口、销售改装设备)全面支持:

依据《版权法》32、33条,明知/应当知晓软件未经许可改编,仍进口、分销搭载侵权固件机器即构成间接侵权。

  • 被告主观明知的关键事实:

负责人庭审自认二手机普遍拆除原厂序列号,规避富士溯源;知晓境外报废机流入后需改装才能在新加坡流通;收到律师函警示篡改固件风险后,持续售卖同类改装设备;法院认定被告属于“刻意漠视合理核查义务”,满足间接侵权主观过错标准。

(四)篡改设备溯源信息,违反《版权法》第260条版权管理信息条款

机器内置序列号、机型代码、固件版本号属于法定版权管理信息(RMI),作用是追踪设备、管控软件许可;被告擅自删除、篡改软硬件双重溯源标识,目的掩盖固件未经许可改编的事实,属于《版权法》第260条禁止行为,独立构成一项版权侵权。

配套程序与赔偿裁判

  1. 禁令与处置令:法院下达永久侵权禁令,要求被告交付、销毁全部改装侵权设备,原告可选择核算损失或调取被告获利进行赔付;
  1. 惩罚性额外损害赔偿:考虑被告持续多年大规模翻新销售、收到律师函后拒不停止、刻意虚构供货商掩盖货源,法庭酌定10万新元惩罚性版权赔偿金;
  1.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PTC承担,后续损害核算、利润审计另行排期审理。

行业实务五大裁判启示

  1. “真品”不等于合法平行进口

二手设备贸易不可仅以原厂出产主张权利用尽,篡改固件、序列号、产品型号、硬件改造后,无论来源是否原厂,均丧失平行进口抗辩基础,商标、版权双重风险叠加。

  1. 设备软件许可具备绑定属性

办公设备嵌入式软件大多为绑定式许可,二手转售自动终止授权,流通改装固件设备极易触发间接版权责任,经销商不能以“不懂软件技术”免除注意义务

  1. 品牌数字溯源标识受独立版权保护

厂商内置序列号、机型编码等数字管理信息属于《版权法》单独保护客体,删除、篡改、流通篡改设备构成独立侵权叠加商标责任,赔偿金额显著提高。

  1. 跨境二手经销商留存完整上游凭证是核心抗辩证据

本案被告因无法提供合法上游供应商、正规采购单据,证词多处矛盾,直接丧失平行进口事实基础;从事跨境二手设备必须核验上游厂商区域销售授权、非报废证明、完整原始机身信息。

  1. 分区商用设备灰色改装合规红线清晰

境外限定流通、报废、回收类办公设备,不得通过固件改写、标识更换提升机型档次本土售卖,该行为同时触碰商标、不正当竞争、软件版权三类知产责任,品牌方可同时发起多维度诉讼追责。

结语

\[2021\] SGHC 272 是新加坡具有代表性的平行进口与嵌入式软件复合型知识产权纠纷案例。该案明确否定了“只要设备来源于原厂,即可自由修改后转售”的观点,确认当商品经过型号、序列号、固件及功能配置等实质性改变后,且无法证明其系经同意的合法平行进口,可能影响平行进口抗辩及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

对于品牌设备厂商,本案提供完整维权路径:商标+仿冒+软件间接侵权+数字权利信息四维同步追责,大幅提升侵权赔偿力度;对二手办公设备进口、贸易商,该案划定清晰合规边界,上游资质核验、整机原始信息留存、禁止固件篡改是规避巨额诉讼赔偿的必备风控动作。整个判例不仅适用于复印机赛道,笔记本、工业设备、智能终端等搭载绑定式固件的跨境二手商品流通均可参考本案司法裁判尺度。

案号:\[2021\] SGHC 272

参考链接:<https://www.elitigation.sg/gd/s/2021_SGHC_272>

\#新加坡复印机知识产权案 \#权利用尽例外规则 \#翻新设备商标侵权

留言区问题:

依据本次判例,以下哪种二手设备流通行为仍可主张合法平行进口抗辩?

A.仅正常清洁整机,未改动固件、序列号、机型标识的原装二手机

B.擦除机身序列号、改写固件冒充高端型号对外销售

C.流通原厂指定报废设备并更换面板标识售卖

欢迎在留言区分享你的观点。

—— 转载自 SpaceMV问道公众号,署名:SpaceMV问道

[富士胶片新加坡知识产权平行进口]

原文载于公众号「SpaceMV问道」: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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